新《保险法》变化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所属分类:  2013-3-25 21:32:41    加入收藏

变化四: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案例回放】:去年11月份,张先生的车在高速上追尾,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自行赔付对方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违反了这一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而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业内说法】: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指出,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了不少保户。新《保险法》则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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