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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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5 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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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保险产品市场。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为“车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亦愈加密切。在此,将为广大车友朋友们做一下车辆保险的简单介绍,方便您为爱车购买最合适的保险。
在2003年以前,各家产险公司均使用统一的“统颁车险条款”;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上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主体均开发使用了自己的“个性化车险条款”;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A、B、C三款主要商业车险条款的车险产品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由于“交强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且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制,所以单单购买了“交强险”对车辆的风险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车主来讲,要想对车辆风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必须还要购买车险商业险产品。
2013年6月1日
是否所有车主都被车险“潜规则”? 车主经历千人百面 再回到开篇提到的“高保低赔”事例中,这其中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理赔“就低不就高”有没有道理?是否所有车主都被“潜规则”?为何错误明显的“基本条款”能在管理部门备案?所有车主都在遭受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吗? 资深代理人表示“并非如此”。那为什么车辆全损时赔偿“就低不就高”呢? 按照业内人士的解释,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有业内权威人士...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