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退保。
出了车祸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已退保。对此,浙江老板李先生一头雾水。
2006年2月15日,浙江老板李先生聘用的驾驶员小郑酒后驾驶一辆二手轿车在南通发生车祸。事故之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过程,一个惊人的事实让他震惊不已,保险公司声称该车已于2005年9月14日退保,保险公司以保单已经退保拒绝理赔。
2005年9月13日,经过常熟市晖惠汽车信息公司中介,浙江老板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李先生购得原车主张先生的雅阁轿车一辆。同日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李先生向中介晖惠公司付清保险费,保险单由原被保险人张先生变更为李先生,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更名和号码处签上保险校正章。
明明已经办理了变更保险手续,为何不能理赔?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被保险人恶意串通退保,直接侵害了现保险人的利益。经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与原被保险人的退保行为无效,并要求理赔原告车辆损失险、车上座位责任险及车损评估费、维修费、代勘察费等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也感到万分委屈,在答辩中认为,原告据以请求理赔的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已由原被保险人张先生在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前办理了退保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况且原告向法庭举证的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说明原告方的驾驶人员为酒后驾车,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赔事由。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轿车原车主张先生将该车卖给汽车贸易公司一位陈姓员工,经常熟市晖惠汽车信息公司联系,陈姓员工又将该车卖给原告李先生,张先生与原告李先生之间并无直接的车辆买卖关系。2005年9月14日,汽车贸易公司与张先生到保险公司对保单中的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人员)、玻璃单独破碎险、灯具或车镜单独损坏险予以退保并已领取退保费,被保险人再更名为李先生,此时保单上只有第三者责任险;且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明确,在本保单下驾驶员饮酒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暴露出二手车中介的不规范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手车中介的管理,使中介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退保,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保手续方可生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车辆转让过户不在解除交强险合同之列,且保险公司未依法将保险单收回,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退保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3年4月28日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非是强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