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一般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

 所属分类:  2013-3-29 22:57:29    加入收藏

2006年春节,陈先生开车回湖南,路上与别的车相撞,车右侧大面积受损。由于归家心切,他把车开到附近一家小修理厂维修,花了1000多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只定损800元。

   定损单上的维修价是保险公司依据汽车修理完好所需要的合理市场均价,而车主自行选择修理厂属个人行为,而且一般保险公司只认准二级以上资质的维修站,如果车主去达不到标准的维修站保养或修车,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价。正确的做法是请当地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推荐一些修理水平高,且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修理厂家。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客户出险后指定其到某一个地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车主往往更愿意选择4S店进行修理,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修理费用上产生差价,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特约险,那意味着差价要车主自己承担。

   该《理赔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同时还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同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支付赔款后15天对客户进行回访,并保证一定的回访比例。

   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据悉,《理赔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车险理赔服务和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客户出险后指定其到某一个地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车主往往更愿意选择4S店进行修理,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修理费用上产生差价,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特约险(或称,4S店专修险),那意味着差价要车主自己承担。

   该《理赔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同时还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首问负责制”,最先受理客户咨询、投诉的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跟踪至问题解决。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理,《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当被保险人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应该认真履行赔付义务。

   最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赔款支付也提出了要求,其中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对1000元以上的保险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此外,保监会还表示,各地区、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2013年5月29日

车险投保误区 下年投保不影响
    误区 下年投保不影响 “今年头一年上路,撞了两次车,保险公司都给赔了。明年我就变老手了,还能享受优惠保费。”马先生这样想当然地认为。 保险公司的确会给“老手”一定的优惠,但这种优惠只给那些上一年没有出险的人。如果市民投保以后频频理赔,再投保时就只有“享受”涨价的份儿了。在苏州,“马路杀手”的信息还被记入了“高风险客户信息平台”。每家保险公司定期将出险车辆名单提供给保险行业协会,再由行业协会汇总后发至各保险公司。以后这些车辆再投保时,如有“不良纪录”,就会被取消“无免赔优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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