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在不同程度丧失自制力、辨别力后驾驶车辆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有着哪些和普通事故不一样的特征?记者采访了南宁市交警部门,通过酒后驾车典型案例来看特征、探原因
特征1
酒后失常驾车失控
案例:2007年5月22日晚,南宁市民族大道民族宫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在进站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公交车被推出约5米远。公交车车尾受损较轻,后面的黑色轿车前车盖翘起,车头严重变形。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趴在方向盘上呕吐。交警让轿车司机下车,该司机却一直赖在车上,在反复劝说20多分钟后,司机仍紧紧抓住方向盘不下车。最后是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轿车司机拉走。
交警解读:南宁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梁警官分析说,人们常说“酒后失常”、“酒后癫狂”,原因就是酒能使一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降到最低点,有的甚至会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神经病样症状。如此状态下开车,不可避免会引起操作失控、避险意识降低、判断失误等情况,极易导致追尾、碰撞、自毁事故的发生。
另外,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驾驶员手脚的灵敏度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视野减小,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特征 2
多发于夜晚周末
案例:2006年1月8日凌晨零时20分,在南宁市永和桥引桥上,一辆小轿车撞上中心隔离护栏。交警抵达事故现场发现,隔离护栏被撞倒,肇事车辆因碰撞车头反掉过来,车辆严重受损。交警打开驾驶室门,发现驾驶员昏迷不醒扑在方向盘上,仪表盘上到处是呕吐物,一股强烈的酒味扑鼻而来。随后事故处理民警对肇事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大大超出了法定值。
交警解读:梁警官分析说,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13∶00~14∶30、21∶00~次日2∶00这两个时间段,又以节假日期间发生率偏高,特别是夜间至次日凌晨这个时段是酒后驾车事故高发时段,通常深夜交通流量相对减少,酒后驾车的司机,容易麻痹大意或过度自信,盲目开快车,或酒后驾驶操作不当。上述事故就是发生在该时间段的车辆“自损”事故。
特征3
酒后驾驶祸更大
案例:2007年12月7日1时37分,文某饮酒后超速驾驶粤A1X244号小客车,搭载董某由南宁市江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江北大道、北大路口时,追尾撞上同向在前行驶的由阿韦(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又撞上停在道路北侧的大货车尾部,随即文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甩尾,又撞上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粤A1X244号小客车随后起火燃烧,造成文某、阿韦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名行人受伤,四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解读:梁警官表示,饮酒之后,驾驶员往往对所行经的道路感觉十分空旷,甚至对前后左右的车辆和行人、建筑设施等视而不见,对自己的车速只感到慢而不觉得快。即使有将速度降下来的意图,但踏在油门上的脚却不听使唤,不知不觉中进入高速行驶状态。一旦出现障碍和危险,就会手忙脚乱,根本无法正确操作避险,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特征 4
心存侥幸成诱因
案例:2007年12月5日22时10分,韦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阿勇(化名)由武鸣方向往马山方向行驶,至210国道2925km+100m处,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路树。驾驶员韦某当场死亡,乘客阿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造成损坏。
交警解读:农村酒后驾车事故为何频发?隆安县交警大队李成林警官表示,在农村,不管白事、喜事和节假日,甚至街圩日都是喝酒的日子,酒后驾车的比率高,引发的伤亡事故极为严重。例如,仅2007年春节7天时间,隆安县就有5人因酒后驾车,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李成林说,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许多村民对酒后驾车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一是自恃酒量好、车技高,酒后开车没问题;二是对酒后驾车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晚上农村路段几乎没有执勤交警,可以逃避检查和处罚;三是应酬所迫,“感情深一口闷”,亲朋好友在一起哪有不喝酒的,喝酒后,还想勉强把车开回去;四是酒后意气用事,驾车赶场,增加事故发生几率。加上农村地区村与村之间、屯与屯之间道路错综复杂,有的要经过国道、省道,有的要经过县道、乡道,有的要经过羊肠小道,而道路的路面状况各有不同,水泥路、柏油路、沙石路形成不同的交通环境,因此,饮酒者在不同程度丧失自制力、辨别力后驾驶车辆就很容易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