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车辆保险行业协会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

 所属分类:  2013-4-2 22:17:51    加入收藏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见费出单”制度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新疆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见费出单”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二)工作步骤。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15日)。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2、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日)。各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至少应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和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我局将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

  3、试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此阶段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各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1月1日起)。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做到组织保证到位、技术保证到位、人员保证到位,扎扎实实地在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保障“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管理。各公司应当按照《新疆保监局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新闻通稿)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具体要求,拟定“见费出单”的公告,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并在投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争取社会认同,又要便于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中介管理。各公司要及时传达“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管控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各公司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的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未达到“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公司,将依法停止其车险业务。我局将把各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有效执行。

  各公司对于“见费出单”制度运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祁 耀 0991-3333528

  童雪莲 0991-3333529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新疆保监局《关于我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

  第三条 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在进行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税务机关或省外已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应当复印留存完税凭证,并指定专人根据完税凭证在系统进行人工确认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五条 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三种保费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七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机构应当对为客户刷卡的指定银行卡,建立使用台帐,详细记录使用时间、金额,被保险人名称。

  第八条 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刷卡(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九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保费到达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保险机构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确认时间以保险机构人工收费确认为准。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自动控制保险起期或批改生效日期不能早于收取支票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零时(≥T+3),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收讫收据。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要将结算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并能按照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统计查询。支票结算方式下,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保单号、支票号和银行到账通知单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能实时查询。收费确认后,支票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第十二条 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结算方式,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将指定专人情况报我局备案。如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

  第十四条 见费出单业务流程应至少包括: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1];

  (5)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和控制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第十六条 支票结算方式下,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有效”保单(批单)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八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请投保人确认签章。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十日内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保单(或已生效批单)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保险机构应及时将POS机发放情况报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我局特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系统改造验收的标准应包括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内控制度及业务、财务流程中与“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相关联控制点的测试及评估,具体测试时可分为收费确认前、收费确认及收费确认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各阶段的标准如下:(详细内容见附录《“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一) 收费确认前

  收费确认前主要是对系统中保单的状态进行测试。在录入投保信息后,进行收费确认之前,系统中应1、未生成保单;2、如生成保单,应为“无效”状态。

  验收标准: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此时保单和批单的状态

  (1)保单:系统进行出单测试,通过生成的投保单号查询是否有对应保单。如系统无对应保单,测试通过;如有对应保单,测试系统是否允许打印、报案和批改等操作,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如可以操作,不通过。

  (2)批单:批单测试方法参照保单测试方法。

  (二)收费确认

  收费确认阶段应对以下关键点进行测试:

  1、系统应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

  2、保单的起保日期应晚于保单收费确认日期。对于支票缴费方式,保单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日的第3天零时(≥T+3)。

  3、刷卡收费所有信息应由系统自动关联,即应刷卡金额由业务系统自动传递到POS机,且POS机不能进行金额的设定,刷卡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POS机关联账号应为保险公司与银联或银行签订的POS机合作协议中指定帐号。刷卡保费应全额入账,刷卡手续费应批量结算。

  4、支票收费方式中支票收讫收据应由系统打印;支票和保单可以存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情况,系统应当设置支票与保单的对应关系,支票金额应与保费金额一致。

  验收标准:

  :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1)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收费方式的设计。对于保单和批单,检查系统中是否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并且将收费方式记录在业务、财务系统或数据库中。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不通过。

  (2)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系统对于保单及批单生效日期的控制。

  刷卡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进行刷卡支付,系统是否限制不能缴费。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支票方式:进行缴费测试,如果保单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早于收费确认日期,能否人工进行保费收费确认。如是,测试通过;如没有控制,不通过。

  (3)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方式下的保单及批单缴费,需测试刷卡指令是否由公司系统唯一发出,所有信息是否都由系统自动关联,能否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一是检查是否可以通过POS机设定刷卡金额;二是检查刷卡金额由业务系统发起后,POS机是否可以进行金额的修改,或者刷余额低于保费金额的卡能否通过;三是待业务系统发出缴费指令后,在POS机上按 “取消”键,看系统是否显示缴费成功。或待缴费指令发出后,不进行操作而等待pos机超时后,是否显示缴费成功;四是浏览业务及财务系统界面,看是否有功能模块可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如是,测试不通过;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

  (4)刷卡方式下,检查POS机关联账号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通过查看与银行或银联的协议,检查刷卡金额与实际入账金额是否一致及手续费是否批量结算。如是,测试通过;如不是,测试不通过。

  (5)对于刷卡方式的保单及批单缴费,待保费收费确认信息返回后,一是需检查刷卡金额是否与核心业务系统保费金额一致;二是需检查保费收费信息是否存储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三是需检查银行收费交易代码是否存储在业务、财务或数据库中。如是,测试通过;如不是,测试不通过。

  (6)对于支票收费方式下的保单及批单,需测试系统是否自动控制保险起期或批改生效日期不能早于收取支票后的第三天零时(≥T+3)。通过输入早于第三天的日期,看系统能否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如可以操作,不通过。

  (7)对于支票收费方式下的保单及批单,需测试系统是否控制支票收讫收据的打印及支票到账信息的确认。一是需要模拟支票收取,检查支票收讫收据是否由系统打印;二是检查收据上信息是否齐全,至少应包括投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费金额、支票号、支票收取时间及收据流水号等信息;三是查看收据上支票金额是否与保费金额一致;当存在一张支票对应一张或多张保单的情况下,系统应当设置支票与保单的对应关系;四是收据不能多次打印。如是,测试通过;如不是,不通过。

  (8)对于支票收费方式下的保单及批单,需测试系统是否对支票与保单的一对一和一对多对应关系进行控制。模拟一张支票交多张保单,如系统自动弹出需收费确认的对应保单,测试通过,如可以人为添加或修改需确认收费的保单,测试不通过。

  (9)对于支票收费方式下的保单及批单,需检查系统中对人工确认支票到帐环节的控制情况。一是通过让公司非备案财务人员进行支票收费确认操作来检查没有权限是否可以做人工到账确认;二是支票到账确认的界面中支票的金额应由系统自动带出,而不能人工输入。

  (三)收费确认后

  1、收费确认后,系统中应生成有效保单。

  2、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后,收费确认操作应不能撤销。

  3、保单上应打印收费确认时间、保单生效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且三个时间应满足一定的逻辑关系。

  4、保费收费信息保存在系统中。系统应具有对批量保单的关键时间点、POS机端口号等信息的统计查询功能。

  验收标准:

  (1)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要测试当系统中生成有效保单后,收费确认操作是否可以撤销。可通过检查POS机是否有撤销功能或支票收费界面是否有撤销功能键,测试收费是否可撤销,如无法操作,测试通过;如可以,不通过。

  (2)在此阶段对于刷卡支付方式和支票支付方式,都需测试此时系统能否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通过打印保单或批单,检查系统中能否正常生成并打印保单或批单。如是,测试通过;如无法操作,不通过。

  (3)一是通过打印保单或批单,检查系统中是否记录了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效时间及保单/批单打印时间这三个关键时间点,并精确到分。二是检查三个时间点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收费确认时间不晚于保单/批单生效时间,保单/批单生效时间(投保/批改确认时间)不晚于保单/批单打印时间。

  (4)需测试系统能否对关键时间点进行正常的统计查询。通过提交某时间段生效保单的查询请求,检查系统能否正常统计查询相应保单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及刷卡POS机端口号等信息。如允许操作,测试通过;如不允许,不通过。

  二、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对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验收,各保险公司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验收请示

  2、“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

  3、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

  4、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含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5、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三、验收时公司需准备的必要材料

  由于“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包括刷卡、支票等各种收费方式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为保证对系统进行全面有效的验收,要求保险公司在验收前准备必要的材料,如:

  1、4台以上车辆基本信息,用于验收当天测试投保、批改等使用;

  2、验收过程中需使用的银行卡或测试卡;

  3、提前准备投保单、保单及批单:

  ①验收当日起保、未做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单各两张;

  ②若收费前能生成无效保单的,请提前生成验收当日起保的已做刷卡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投保单及无效保单各一套;

  ③验收当日起保且已做支票交费方式登记,但未做支票收取确认的投保单/保单一张;

  ④验收当日起保、已于验收前三天做支票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投保单/保单一张;

  ⑤验收当日生效、未做交费方式登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批单各两张;

  ⑥验收当日生效且已做支票交费方式登记,但未做支票收取确认的批单一张;

  ⑦验收当日生效且已于验收前三天做支票收取确认,但未做到账确认的批单一张。

  4、现场提供保险公司经总公司批准的保费收入账户,及与银行/银联签订的合作POS机关联账户。

2013年1月22日

太平洋保单可网上自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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