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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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4 2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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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展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
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以及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虽然看上去这些措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规范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来说,无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2013年5月17日
年底车险续保的省钱法:增加和删除一些险种新的保险 增加和删除一些险种新的保险
年度即将开始,车主最好审视一下,新的一年家庭车辆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如家里增加成员,私家车从个人代步工具变成接送家人的专车。如果是这样,不妨购买车上人员险,为家庭新成员的出行提供保障。
此外,部分险种是有投保年限的,如划痕险,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三年以内车龄才能购买,有些则规定五年车龄以内。对新车车主而言,购买划痕险还是有必要的,如果新车并未购买划痕险,在限制车龄的最后一年购买也挺划算,毕竟在处理新划痕的同时,车厂可将旧划痕一起解决掉。
能否享受明年的优惠年底是续保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