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所属分类:  2013-4-4 21:31:33    加入收藏

免责不“说明” 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展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

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以及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虽然看上去这些措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规范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来说,无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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