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汽车保险到期时间?
秦先生在2009年9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并在当月月底购买了保险,而近期他利用双节假期出游,忘记了自己保险已经到期的事情。突然想起打电话咨询后,却蒙了:原来,保险公司也放假了。本刊再次提醒广大车主,假期,莫让自己的爱车“赤裸”外出,要不然,损失只能自己扛。
一位长期从事电话车险业务的市场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在9月份车险即将到期的车主中,正常情况下,8月份办理续保手续的人数就应该达到40%-50%左右,然而实际续保人数仅仅占了20%。车主切记不要因为事务繁忙,或是存侥幸心理就不进行续保。车险的起止日期是车主理赔直接关键数据,一旦出现差错,极容易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业内人士提醒车主:从慎重角度出发,还是提倡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或通过电销方式提请续保办理。对于投保车主来说,提前办理车险续保手续,一方面,可以避免车辆出现“脱保”;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开集中续保的高峰期。据记者了解,为了减少因“脱保”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平安等一些保险公司都实施了提前告知等服务项目。
要避免“脱保”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好的处理办法当然是在车险到期前就办好续保手续。事实上,办理续保不仅仅是记住一个到期日那么简单,通过何种渠道续保、怎么续才最方便、最省钱等等,都是很有“讲究”的。
直销渠道续保2步轻松走
对于投保车主来说,提前办理车险续保手续,可以避免车辆出现“脱保”的现象。现在很多车主在保险快过期时,都想找个经济实惠理赔又有保障的渠道投保。近年来大热的电话车险和网络车险,就是既能兼顾经济实惠,又能保证享受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受到越来越多车主的青睐。
据车险专家介绍,“相比传统渠道,网上直销车险省略代理这个中介环节,将节约的代理手续费成本,直接以费率折扣的方式让利给车主。这样车主能享受到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
而且为了减少因“脱保”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平安电话车险通常会在客户车险到期日前45天通知客户续保,方便客户提前办理续保手续。对于续保快到期客户还会发送短信提醒。
保持良好驾驶记录 续保最高优惠30%
“再细心开车半年,连续两年无车险理赔记录,明年保费就可以打八折了!”不少开车谨慎、车险理赔次数少的车主从车险“奖优罚劣”机制中受益。车辆没上牌,但已经买了保险,被盗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不赔。本月,“黄小姐汽车被盗”一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事件]
买了盗抢险汽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4月,黄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单注明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投保金额为12万元,附加计20%免赔率。保单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经销商为黄小姐办理好保险后,即去办理好车牌,然后将车及保险单等资料交付黄小姐。
2008年6月,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一个月后,黄小姐的汽车被盗,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黄小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2008年8月5日,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手续。谁知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
[争议]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对此,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各持己见,产生了分歧。
保险公司:盗抢险合同未生效拒绝赔偿
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
律师:保险合同成立应该赔偿
而黄小姐的律师称,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订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针对“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的说法。该律师说,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并赞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