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的相关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9 11:35:06    加入收藏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AM本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贵任。《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做自由约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0条款》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条款分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是·在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的。因此,条款的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13年5月13日

改装车车险公司不赔
    改装车的不赔 案例:20岁出头的小李是位汽车改装的发烧友。不久前,家里给刚刚上班的小李买了一辆马自达睿翼轿车,他便迫不及待地开到哥们儿的汽车改装店,在车子前后保险杠的位置都加装了大包围。新车开了刚俩月,一天晚上,小李在一家饭店门前停车时,车头不慎撞上了门前的石阶,前杠部分几乎被撞掉。小李当时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称自己因驾驶不当撞坏了车前杠。保险公司的接线员表示,该事故不需要定损人员查勘现场,只需小李自行前往定损即可。第二天,小李将自己这辆“掉了下巴”的新车开到定损中心,工作人员看了撞掉的前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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