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原始单证

 所属分类:  2013-4-10 15:13:33    加入收藏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是指从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开始,通过现场调查,确定保险责任和抵押物处理,直至给付赔款的整个过程,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包括受理案件、调查、抵押物处理和赔付结案等。

     (1)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报案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被保险人名称、驾驶员情况、厂牌车型、牌照号码、保险单号、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和估计损失金额等情况,并填写《报案记录》,迅速通知业务人员。同时,指导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若是电话报案,则要求事后补填《出险通知书》。

     (2)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尽快查阅承保记录,将初步审核符合理赔的案件登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

     (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详细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下述原始单证:

     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汽车保险单(正本)。

     ②《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④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⑤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2.查抄底单

     业务人员根据出险通知,应尽快查抄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与批单、汽车保险的保险单与批单,并在所抄单证上注明抄单时间和出险内容。

     3.立案

     ①业务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②业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③业务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意见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手续。立案的,应在汽车保险单上做出标记;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的案件,业务员应进行立案登记。立案的目的是正式确立案

     件,统一编号并对其进行程序化的管理。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例如,不在保险有效期、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或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在《出险通知书》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报案、立案登记簿》_七签注“因X x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做出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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