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所属分类:  2013-4-10 15:30:08    加入收藏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机动车辆及其相关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机动车辆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客体。

     机动车辆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一)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特点

     ①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机动车辆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②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

     ③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

     (二)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机动车辆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四个方面。

     ①财产利益包括机动车辆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

     ②收益利益包括对机动车辆的期待利益、营运收人利益、租金利益等;

     ③责任利益包括机动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

     ④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

     五、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贵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上述内容便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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