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法的条款四

 所属分类:  2013-4-11 11:51:00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法的条款四:如果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相应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处理。

2013年4月2日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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