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交叉销售被禁止

 所属分类:  2013-4-13 11:23:00    加入收藏

交叉销售被禁止   

一方面是监管层有意放开营销员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随着国内保险业出现公司集团化经营趋势,平安、太平、阳光、人保等保险集团,申请交叉销售的呼声越来越高。   

2月10日,保监会对于中国平安申请的营销员交叉销售,正式下发了《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复函》,称因请示事项不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和防范风险、明确管控责任的原则,不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并要求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加强相互代理和营销员的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分析指出,相互代理已成为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不应该被禁止,一方面可以有效整合集团现有资源,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销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更高层次发展,同时还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增员难的问题,在控制好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应鼓励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促进保险公司对现有的人力、网络、品牌、客户等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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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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