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承保
日前,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订新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方案》。根据新方案,各财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据了解,丰县摩托车交强险由人保、国寿财险两家公司承保,长期办理上门业务;沛县由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轮流承保,每月一个公司;睢宁、贾汪由所在县、区机构按份额轮流承保,每周一个公司;新沂、邳州在车管所按份额发号到各家公司承保;市区发号到各市公司办理承保。在铜山县无分支机构的摩托车承保出单点统一并入市公司出单点统一发号承保,有铜山分支机构的单独发号承保。各市公司份额以6月初份额为准,7月15日后按新的份额承保。
凡接到客户拒保的投诉,将视为违规予以处理。对查实的举报投诉,第一次投诉罚款1000元并予以警告。当月超过2起以上(含2起)或者季度超过3起(含3起)的公司罚款5000元。承保数量明显不足的罚款1万元,并上报江苏保监局严肃处理。
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保险公司不得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承保。
据介绍,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决策。目前,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违规机构将被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果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保监会还表示,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