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肇事后逃逸区分为两种情况,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

 所属分类:  2013-4-13 14:19:51    加入收藏

〔案情〕
       199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易某(男,29岁,公司业务员)与客户(5人)洽谈业务,后与客户共进晚餐。席间,饮白酒2两、啤酒2杯。约21时许餐毕,易某驾驶侧三轮摩托车回家,客户李某搭乘该车。当车行至一公路73米处与对面车辆会车时,由于车速过快(时速为80公里),将同方向推独轮车行走的菜农夏某挂倒,易某紧急停车。由于三轮摩托紧急刹车形成的惯力,搭车人李某被甩出车外,头部受重伤。易某将李某、夏某送医院抢救,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轻伤住院治疗。易某见李某死亡,·怕被追究刑事责任,逃离医院藏匿,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易某被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易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贵任。·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易某肇事后,虽然对李某、夏某进行了抢救,但李某经抢救死亡后,被告人易某逃逸,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6条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后不能驾车和行车车速都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易某曾是单位的专职司机,对交通法规当然是很清楚的。但是,易某自认为,驾车技术娴熟,已多次酒后驾车,从没有出过事,所以置交通法规于不顾,在轻信自己不会发生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仅酒后驾车,而且车速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行驶,以致出现会车情况后,不能采取有效的减速措施,造成避让行人不及,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易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易某交通肇事事故出现后,马上将两位伤者送到医院抢救,这本是事后对其从轻处罚的有利情节。特别是当易某得知李某死亡后,如果立即去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表明自己的悔罪和认罪态度,法院对易某肯定会依法从轻处罚。即使不从轻处罚,量刑最高不过3年。但是,易某由于害怕追究和怕被害人家属殴打,作出了逃匿的错误选择。根据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从重处罚”的规定和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毕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肇事后逃逸不仅明确为从重处罚的情节,量刑也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提高为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条还将肇事后逃逸区分为两种情况,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由于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置被害方死活于不顾,逃离藏匿,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起刑点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本案被告人易某是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马上采取了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的措施,李某的死亡发生在被告人易某逃逸之前。因此,对易某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重条款定罪量刑。

 

2013年6月30日

沈阳的车险信息平台将于中旬正式启动
     昨天,保监会转发了卫生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这也是交强险条例的配套文件。沈阳的车险信息平台将于中旬正式启动,车主缴纳交强险将与其行车安全记录挂钩。   没钱也要及时抢救  《指南》分别对机动车车内人员、摩托车驾驶员、骑自行车人、行人等的不同伤情特点,对各类型创伤、早期并发症等提出诊断依据和治疗原则,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给出依据。  此外,《指南》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成为关键  交强险相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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