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所属分类:  2013-4-15 11:04:20    加入收藏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的空间效力及其他条款的理解,《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是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负责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2)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3)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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