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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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5 2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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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学术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外的第三类保险;有人认为由于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故应属于社会保险。对此,笔者难以苟同。笔者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属于商业性的财产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从不同的角度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按照保险承保的标的不同,把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乃指以人的寿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是既不同于人身保险,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另‘一类保险。但笔者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仍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其理由如下:(1)从保险标的来看,机动车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是通过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金钱的方式来实现。虽然它与以特定物的毁损灭失作为保险标的其他财产保险有着区别,但它们都表现为财产利益。(2)从保险目的来看,机动车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都是以被保险人事先交纳保险费建立集中的保基金,保障被保险人不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影响。它们都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3)从保险对象来看,其他财产保险纯粹只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机动车责任保险直接保障的对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对被保险人来讲,一且发生依法应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后果的交通事故就需要拿出财产来赔偿,这样一来,自己的经济利益就受到损害,而通过责任保.该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人,同时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4)从保险人的赔偿贵任来看,机动车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都在于填补损害。在机动车贵任保险中,山于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因而保险人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和其他保险一样,都是非定额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机动车责任保险应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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