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18 21:42:03    加入收藏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7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古可应和被告张远辉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黄忠、樊建香6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原告自身承 担10%,被告古可应和张远辉各承担80%和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古可应驾驶摩托车 (后载受害人黄江通)沿S245线由草林镇往堆子前镇方向行至48KM+820M路段时,遇同方向被告张远辉驾驶的小车右转弯,摩托车追上小车尾部发生碰 撞,造成乘车人摔至路面,头部遭受重伤,当即被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转往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15天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古可应负事故主要 责任,张远辉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黄江通乘车时未佩戴头盔,肇事小车、摩托车事发时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古可应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

    一 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被告均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在同一事故中致受害人黄江通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黄江通搭乘 摩托车未依法佩戴头盔,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正是头部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自身也有责任。发生事故时的两辆机动车均未投 保交强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付,对半分担。超出“交强 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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