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都看好电话车险在国内车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4-19 19:24:08    加入收藏

消费者在以电话车险形式购买同一险种时,电话营销的费率可大大低于中介渠道。以一辆颐达车购买平安车险全险为例,在该车上年无责任事故的前提下,该车全险费用为5680元,消费者在4S店购买全险的价格一般是4000多元,而通过平安电话车险计算出的费用是3100多元。虽然表面上看到的是价格的大幅下降,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与传统渠道抽走的费用相比,利润反而要更高,并且对服务和价格的控制也更好。同样的服务,如此大的价差使专家都十分看好电话车险在国内车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从2004年开始,平安就开始投入电话车险系统建设,每年耗资数千万,08年投入超过4000多万,09年将近7000万。在经营机制上,平安采用的是“集中销售 + 本地服务” 的远程交易解决方案。高效的运营机制带来了很好的服务与客户满意度。

  平安电话车险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之所以电话车险比传统车险便宜,是因为不经过代理机构,这样节省的中间成本就可以让利车主。借鉴国外电话车险近二十年的发展经验,围绕直接价值说的核心理念,经过3年多的发展,平安产险建立了覆盖全国大多数重点城市的销售、核保、配送和服务平台。与此同时,平安电话车险提供理赔一条龙的直赔服务,还提供全国通赔、道路救援等增值服务,并且还增加了三分钟快速报价、量身定做投保方案、24小时送单上门的独特服务,这样的服务自然更加快捷和方便。

  “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这样的优惠幅度无疑让平安电话车险计算结果更具竞争力。而凭借着诸多优势,平安电销车险今年的保费收入有望达到100亿元。

  李滨律师指出,《保险法》55条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险费。据此,平安财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购买平安电话车险的消费者退还其多收的部分保费。

  为核实李滨律师提供的材料,世纪保网以消费者身份拨通平安电话车险统一服务电话,坐席人员随即向调查人员演示了车险保费的计算过程,其中车损险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没有提到可以按照实际价值来承保。并说:只要输入汽车型号,(平安电话车险)报价系统会自动“带出”这个(车损险承保金额)。

  李滨还强调,根据《保险法》164条规定: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按新车价投保按旧车价赔付

  据公开资料,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2003年1月29日,田某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按奥迪车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费5488元。

  2003年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提出索赔,经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承担责任。

  专家:车损险产品有待完善

  专家指出,按新车价承保按旧车价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在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业务实践中已经是多次发生了,保险公司用《保险法》中补偿原则的相关条款为客户解释,客户很难接受,究其根本不是法律条文出了问题,而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产品设计和承保理赔方式上存有尚待完善之处。

  首先,从车损险保费计算方式上看,机动车辆车损险的一部分保费是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一般要求客户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需要强调的是,保险金额的性质是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可能的最高限额。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在发生全损性质的赔案时,客户就很难接受保险公司关于以新车购置确定的保险金额与赔款数额完全无关的理赔意见。

  平安电话车险保费,究竟是优惠还是多收?我们将进一步联合跟踪调查

2013年4月14日

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投保车辆存在直接风险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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