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免赔范围要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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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免赔范围要弄清
邓先生问:我的车在路边停放过夜时,被小偷盯上。庆幸的是,小偷最终未能将车辆偷走,不过车辆的防盗系统以及车上的一些设备设施被破坏了。我对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对方却称,车辆在被偷盗的过程中造成的零部件损失,不予赔偿。这是怎么回事?
答:按照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以下简称车辆盗抢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相关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都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友邓先生车辆仅零部件被盗及一些设施被破坏,是明确归属到车辆盗抢险责任免除范围内,故不能给予赔偿。
如车友想转嫁这一方面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可以投保《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给予保障,该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30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正是针对这一类事故进行设计保障的。
未投保交强险,如何处罚?
问: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交警查到后该怎样处理?
答:据郑州交警支队宣传科刘振远介绍,可以暂扣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可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记者提醒
普通车友如想得到车上零部件的保障,必须在购买车辆盗抢险的前提下另投保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而车友们要不要投保全车盗抢险,车主可根据自己生活环境的治安条件来判断。如从风险管控考虑,还是建议车主投保,毕竟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还是较难承受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合同要约,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投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不仅要具备合同要约生效条件外,投保人还要具有要约能力,即投保人可以自己行为订立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能力,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本《条例》还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
1.选择一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2.提出保险要约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等重要事项
;3.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此外,《条例》还从相反方面对投保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没有投保或者没有按照《保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投保,且未能签订合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标志,必要时,可以检查其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不能提供保险标志或者保险合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其机动车辆,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应该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