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D制度存在不足的方面

 所属分类:  2013-4-21 13:20:02    加入收藏

北京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亮相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费率浮动方案》”)引发了一阵热烈讨论。

   根据《费率浮动方案》,北京市今后将以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车辆理赔各项数据为依据,计算出费率浮动系数,将商业车险保费与理赔记录挂钩。“如车辆五年不出险,同时投保三者险并且年平均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内的,保费最低将可下浮68%,一年出险8次及以上,保费最高上浮至3倍。”此次北京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整体思路是:保持基础费率不动,调整费率浮动系数。

   这是深入推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使商业车险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真实状况相匹配。北京市保险行业正考虑在北京地区全面推行商业车险保费与理赔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种无索赔优待、多次索赔惩罚的奖惩机制,其实就是非寿险精算中的无赔款折扣优待(no-claim discount,NCD)原则。

   NCD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欧洲,现在几乎被所有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采纳,我国精算师在厘定车险费率时也早就提出过此种费率经验估计方法,由于法制、经济环境等原因,至今才计划在北京实施。随着我国车险市场由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价格成为了竞争的重要杠杆。NCD制度除了竞争因素的原因,还有下列因素受到关注。

   (1)NCD制度是一个自动计费系统,减少保险人的精算成本。

   (2)NCD制度从直观上讲减少了风险的非同质性。

   (3)NCD制度易于投保人理解,便于保单销售。

   (4)NCD制度有助于投保人主动地控制风险,以降低下一期保险费,从而减少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支出,降低保险成本。

   (5)率先采用NCD制度的保险人,无可争辩地提高了保险人的竞争力。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NCD制度由三个要素构成,那就是保费等级、起始组别与转移规划。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NCD制度(如表所示)。

   我国香港地区的NCD制度共有6种折扣等级,其中“6”组别代表全额保费,“4”组别代表享受全额保费的70%,其他依此类推。如果现在“3”组别享受全额保费60%的投保人在一年内没有任何索赔,下一年保费将享受到全额保费的50%折扣,如果在一年内有1次或1次以上的索赔发生,则保费折扣组别将降为“6”组别,即缴纳100%的保费。

   由NCD制度可预料到,理性的投保人若发生小额赔付,定会自己承担损失,而不会去保险人那里增加自己的索赔次数记录。因为这样会减少下一保单年度的保费。显然,只有赔付额超过因本期的索赔而使下期保费增加的额度时,投保人才会去保险人那里索赔。最终会由于保单持有人的精明选择,导致高折扣组别的保单数比重增加。

   NCD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1)NCD制度的实施,对被保险人的经济稳定是一种破坏。NCD制度实施,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不再是一个固定数,而是一个随机变量,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是用购买保险的随机变量换取另一个赔付随机变量,保险的职能被削弱。

   (2)NCD制度的实施,削弱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性质。保险是对意外风险发生巨额索赔的赔偿。由于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风险的发生,但如果意外真的发生了,而保费就有相应的调整,这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这种惩罚是双重的,意外事故本身就是一种不幸,而保险费的增加更是雪上加霜。而大量的无意外事故发生的保单的保费因之降低,这样自然就削弱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性。这样出险的被保险人承受了更大的风险,保险的职能间接地被削弱了。

   (3)NCD制度的实施,违背了大数法则。如果承保的风险没有逆选择,实施NCD制度严重地破坏了公平原则。对于真正的意外,是在保险人的意料之中的。如果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费因之而升高,这种过分的因果关系就公然违反了大数法则。这是对保费计算的基本原则的违背。实施NCD制度,容易引发过度竞争。NCD制度的实施,会减少索赔发生,减少索赔发生,自然会使保费下降。保费的下降,会减少被保险人的临界索赔额,临界索赔额的下降,又会使被保险人索赔的次数上升,从而使保费增加。这样周而复始,保费会周期性地上升和下降。

   然而,在实务中未必如此,因为竞争的需要,一家保险公司保费的降低会给另一家保险公司造成经营上的压力,因此另一家保险公司也会降低保费以扩大市场份额。这样,就会造成价格竞争,从而引发竞争过度。尝到甜头的被保险人终会尝到恶性竞争的苦果。实际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使资本的投资收益率显著上升,这样以投资为重要收益的保险业更需扩大市场份额以提高收益。

   (4)NCD制度的实施,保费会有失公平。记录优良的被保险人若遭受到意外事故,且被保险人属于无过错方,但由于这样的索赔原因,保费不分青红皂白的升高,被保险人就比较冤枉。回归到大数法则,应该是驾龄较长或驾驶技术纯熟的投保人的希望,当然他们应归属到相应的风险级别里。

   (5)NCD制度的实施,在纵向上保费也失公平。车祸的发生是偶然的,前一年发生车祸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也发生车祸并不符合逻辑。特别是对于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前一年的索赔记录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似乎并不科学。

   NCD制度的实施,以年为单位是否合理也应该进一步地考察。以两年为一周期或更长时间为一个计费周期是否更加合理?当然以半年为一个计费周期也值得进行相应的思考。对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气候特征,应有不同的考察周期。

   (6)最后,NCD制度中的转移概率矩阵中的转移概率,可能会呈现周期性的波动,从长期来看,由于投保人驾驶技术的日趋成熟,转移概率应有缩小的趋势。

   追访 北京车险不会涨价

   优惠多了,是否意味着车险的基础费率将要上调?昨天,北京市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承诺:北京车险不涨价。保险公司既不能通过费率浮动方案占便宜,也不能损害保险链条上各方的利益。

   既然车险不涨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会不会下降?刘跃林表示,保监局此前所做的统计显示,该方案实施后,整体保费规模与以前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至于该方案对保险公司利润带来的影响,刘跃林表示,保险公司提高利润要靠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来实现,要把车险假赔案“挤出去”,更多地让利于客户。

   刘跃林表示,《费率浮动方案》推行后,广大车主将更加关心自己车辆的出险和理赔记录,从而使得不法分子制造的虚假赔案无处藏身,从根本上打击骗赔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今后,北京车险费率还会逐步与交通违法记录、车型等因素挂钩,“这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交通畅通极为有效的方法,在国外已经得到很好的验证。”

   学者观点:应与理赔金额挂钩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庹国柱认为,北京此次将车险费率与理赔次数挂钩,对于规范交通行为有很大的作用。今后,车险的管理会越来越细,这有利于促进车主谨慎驾驶,减少事故发生。

   “但我认为,车险费率浮动既要与理赔次数挂钩,也要考虑理赔金额”,庹国柱举例说,有的车一年小剐小蹭了4次,理赔金额不超过1000元,但有的车一次肇事理赔后就把多年的保费都赔回来了,这两种情况如果都按照理赔次数来浮动费率,就有些不合理。但庹国柱也表示,将费率浮动与理赔金额挂钩需要与统计学相结合,涉及诸多信息,目前要进行这项工作还有难度。

   庹国柱还表示,在美国、加拿大等国,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小赔案的频繁发生,会设定一个最低免赔额。“比如将最低免赔额设定为500元,如果投保人出险后获赔了590元,那么投保人不但得自己出其中的500元,还要被保险公司记录车辆出险一次,第二年其车辆的保费还要上浮。如果投保人不索赔,其车辆的保费则会下降。这种做法减少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也减少了事故数量”,庹国柱表示,北京也可以实行这种免赔制度。

   此外,对于方案中提到的车险浮动费率系数与“平均年行驶里程”挂钩,庹国柱认为,这也是一种进步,“过去一些车辆存在不买保险的情况,就是因为车主认为自己一年只开几千公里,出险概率小。此次方案规定平均年行驶里程低于3万公里的车辆可获得九折优惠,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出租车每年要开几十万公里,出险概率高,所以就应该增加费率浮动。”

   意见提交方法

   市民可登录北京保监局网站(http://beijing.circ.gov.cn)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biabii.org.cn),查询《费率浮动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充分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22日,方案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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