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知道车险理赔查询的方法?

 所属分类:  2013-4-21 14:09:54    加入收藏
    现在的一些社会人士,通过车险理赔查询的漏洞,从而获得非法的金钱收入,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比如说一辆车进行多处投保,通过获取不义之财的保险骗赔案被识破。如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一辆已经在该公司投保的丰田轿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派人现场查进行勘及核定损失。但是理赔人员通过多方调查发现,该车已经在6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就此事故已经向其中5家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人员迅速的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这位投保人以前也曾有过类似骗保行为。警方就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对于车险理赔查询的漏洞,保险公司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现在的车险合同中,一般强调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而实际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化保单的制作者相对于保户来说是占有优势的,那么久更应当在承保前对保户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某项条款的详细正确解释,但是不能在理赔时搬出事先未告知被保险人的内容,比如保险公司内部的条款解释等来作为拒赔的依据。一旦被保险人事前仅仅通过保单上的条款是无法了解准确详细的解释车险理赔查询。那么保险公司对此案例的处理表明被保险人被剥夺了知悉权,有失合同的公平性,保险也就不“保险”了。
    在车辆驾驶人投保中,一旦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后,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核保后,就需要保险人对于车险理赔查询有特别的注明是不可疏忽投保人的重新确认这一行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2013年4月10日

车主要明确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所包含的内容
    原告某物流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一项注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已收到相关条款,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某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 同日,保险公司接受某物流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15日24时止,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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