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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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1 1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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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由该条可以看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保险期限内,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③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④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如“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保险人的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并不具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第④个条件,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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