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所属分类:  2013-4-21 18:47:31    加入收藏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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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保险条款,完善车险保费定价标准。 从全球车险发展情况来看,车险保费计算方式有三种:以保险金额作为保费计算基础,新车购置价便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以车辆类别作为保费计算标准,如用途、排量等;车型定价,现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此定价方式。基于我国现有车型较多的现实,未来可以将车型进行整合归类,并依不同类别提供保费制定标准。还可以区分全损和部分损失设置不同的保费缴纳标准,在保险期末进行事后的追溯回调,如全损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费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付,而部分损失则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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