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被保险人义务

 所属分类:  2013-4-21 19:09:42    加入收藏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

  (三)被保险人不履行基本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013年6月30日

保监会上调交强险保额合时宜
    “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强险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适时上调交强险责任险限额,为被保险人提供更高的保险保障。”对于备受关注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昨天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袁力说,交强险的保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一个从低到高逐步调整的过程,资料显示,国外交强险也是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不久前,北京律师孙勇上书保监会,质疑交强险的保障额度太低,并建议每次事故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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