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宣布车辆购置税新增10个网点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4-23 9:00:23    加入收藏


  北京国税近日宣布增设10个车购税征收网点,自2010年5月10日起,纳税人购买车辆后,可在城近郊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税局现有的征收网点和门头沟、通州、顺义、大兴、房山、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开发区国税局新增的征收网点中就近任选一处缴纳车购税。

  据介绍,新增设车辆购置税征收网点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受理以刷卡方式缴税的国产车辆纳税申报以及二次业务,即该完税车辆后续的退税、完税证明丢失补办、变更过户、转籍等手续。但不受理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缴税的国产车辆纳税申报;不受理进口车辆和免税车辆的纳税申报。上述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此外,现有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网点业务受理范围不变。

 

  1.6升及以下小排量车购置税恢复为10%

  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以10万元一辆的小排量车为例,如果按照7.5%的优惠税率,购车人需要缴纳7500元的车辆购置税。而从2011年1月1日起,购车人则需要缴纳1万元,增加了2500元。

  据介绍,对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为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减征车辆购置税。在2010年,购置税优惠政策得到延续,只是优惠幅度比之前有所下降,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享受7.5%购置税优惠,该项优惠措施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

 

  北京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对象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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