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给二手车主带来的方便

 所属分类:上海市车险   2013-4-23 10:36:07    加入收藏

吴小姐今年3月份买了一辆二手车,车子已经过户了,但保险没有过户,现在出了险,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前,人们买了二手车以后,保险要过户以后才有效,否则保险公司会按规定拒赔,但今年10月1日之后,二手车保险未过户出险,也一样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因为根据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了以前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不过,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上海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与交通违法相联系浮动沿用现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实施意见,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实行的《暂行办法》,交强险费率将与交通事故挂钩,同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为此,按照国家《暂行办法》的精神,并结合上海实际,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2004年4月1日起,上海率先探索实行的三责险以及后来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制度。这三年中,通过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共出具444.48万份有效保单,因上年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保费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因上年出现违法违章和保险理赔、保费上浮的保单占10.98%.上下浮动相抵,上海保险业共计少收保费2.95亿元,这实际上等于保险业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较6月15日公布的《草案》有三大不同之处:费率浮动暂时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扩大了下浮的比例;同时缩小了上浮的比例。

   暂时仅与6类交通事故挂钩

   在《草案》中,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而在《办法》中,交强险费率浮动仅与6类交通事故挂钩。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解释称,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因此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双挂钩”。

   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七个省市建立了联合信息平台。此次保监会并未对全国性平台何时能建成进行明确答复,仅表示,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正在着手建立各省的联合信息平台。

   费率上下最高浮动30%

   袁力表示,“新费率表调整类别只有6项,较征求意见稿减少了8项之多,经过调整使得保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更加符合实际。切实体现重奖励、重预防的原则。”

   在规定了交强险上下浮动的因素和标准之后,《办法》还规定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记者测算得知,如果一辆车享受30%的优惠,而另一辆车则被上浮30%,两者所交保费相差近两倍。

2013年6月26日

车险消费者应注意审慎授权并关注理赔记录
     针对近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汽车修理厂人员利用消费者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导致消费者车险理赔记录虚增、车险保费上浮,北京保监局昨日发布提示,提醒消费者应注意审慎授权并关注理赔记录,及时核对出险次数和赔款金额。   北京保监局表示,针对上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加强指导北京保险行业车险反欺诈工作的同时,也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审慎授权。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理赔,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便保险公司确认委托授权的真实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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