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 遭拒赔

 所属分类:  2013-4-23 14:59:41    加入收藏

“拼车”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遭拒赔

前些天,赵先生在网上找到一位老乡“拼车”从老家回深圳,路上发生追尾,头被撞破了。由于是双方自愿“拼车”,赵先生没有拿到什么赔偿,所幸擦伤并不严重。

对此,一位保险专家分析指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提供车辆的车主一方,还是搭乘顺风车的乘员,在出现交通事故时,都有可能因为“拼车”的行为本身,不得不承担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法律风险。

对车主来说,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给私家车的保单上,都有一款不可逾越的“免责”条款那就是如果车主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私自改变了车辆用途,若发生事故就属于“免责”范围。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拼车”行为,搭乘者都会向车主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平摊油费或过路过桥费。

虽然车主主观上并不是将私家车用以载客赚钱,但由于目前运管部门未能就这种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搭乘车辆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拼车”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私车营运、改变车辆用途,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而对于搭乘者来说,一旦在“拼车”途中发生伤人事故,也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据苏黎世保险专家介绍,这是因为绝大部分车主在为爱车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外,不会想到还需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拼车”时出了事故,而正巧又是搭乘者受伤,那么在超出交强险的保额之外,搭乘者通常是无法得到商业险部分的赔偿的。

另外,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表面来看,可对拼车人进行赔付,但是该类车险“责任要约”中明确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搭乘人还是很难获得赔偿。虽然在理论上伤者可向车主进行索赔,不过由于“拼车”行为在法律界定性模糊,就算到法院打官司,能否胜诉也是问题。

2013年1月21日

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法
    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体残疾的,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