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所属分类:  2013-4-24 19:01:35    加入收藏
  
  
  
     (一)车辆残值的处理
     保阶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车辆残位的处理方法: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第三者财产通受报失后的残依也按此处理。
     (二)免始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1)负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贵任的免赔率为5%.
     (2)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田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俱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
     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搜,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查,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四)代位追偿权利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贻偿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贻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硕。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012年11月30日

武汉车辆保险新车需要投保哪些险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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