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险索赔需注意的五项事项

 所属分类:  2013-4-26 10:27:49    加入收藏
       (一)注愈保险索赔时效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这一期间被称为索赔期限。在索赔期限内,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超过索赔期限以后,保险公司对索贻请求不再受理,被保险人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胜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期限并非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11起计算。因此,当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两年内提出索赔巾请,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索赔期限而得不到赔偿。
       (二)未经保险公司认可不要位自修复受损保险车辆
       按照$条款规定,保险机动车辆因保险事故损坏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川。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因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最终要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赔款,没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定权、确定修理项目、费用与方式,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自行定损、确定修理项目等行为,保险公司都不予承认,有权重新审核或拒绝赔偿。
       (三)被保险人不要对第三者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汽车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川、项「l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公司一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换句话说,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在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保险事故中,对第三者经济损失中的不合理赔偿要求或明显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赔偿要求自行承诺或支付,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四)索赔中涉及到代位追偿时的注愈事项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l·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儿点问题。
       (I)保险人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即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的产生是由于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因此.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金额为限,即保险人只能在已经支付赔款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如果保险人因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则超过部分的赔偿应还给被保险人。
       (2)不能违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赔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若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己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保险人获得的赔款少于实际损失,即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仍可以就其实际损失与从保险公司所获赔偿的差额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和受害者掌握有关情况,持有有关证据和文件。所以,在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迫偿的权利时,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贻偿金额。
       (5)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迫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则将会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又回到保险人手中,即被保险人没有获得保险保障。
       (6)被保险人不得在保险人贻偿前放弃向第三者索贻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产生于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前,并不其有代位追偿的权利,这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
       因为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若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是必将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已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已不可能再向保险公司转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被保险人不得在保险人赔偿后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贻款之口起,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贴偿的权利,保险人在法律土都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贻款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念放弃对第二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款金额以内的部分应归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无权处理。
       (五)索赔时不能有隐曦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行为
       我l祠(保险法》第一百三一1·八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欺诈活动,如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牢责任。有_I-.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拒绝赔偿或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视其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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