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差别化产品 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所属分类:  2013-4-26 10:55:44    加入收藏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 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著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 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 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 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三是完善费率浮动管理机制。结合近几年 北京深圳、厦门等地保监局实施车险费率浮动机制改革的成果,本次条款修订必将进一步优化费率优惠因子与浮动系数,重新厘定费率表和纯风险保费,最终形成 一套完整化、标准化的条款费率体系。上述改革有利于提高车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风险与费率科学匹配,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惠及广大车险消费者。

差 别化产品开发机制必将带来市场格局以及游戏规则的新变化,而行业及各家保险公司也面临市场波动和定价风险,如通过“协商确定保额”变相降低费率,在允许具 备资质的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责任、独立开发产品的同时,容易引发其他企业通过手续费、增值服务等方式变相降价,导致价格竞争更加激烈和市场波动。改革对产品 定价能力是一次考验,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自有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运用,提高精算和核保技术,促进保单费率厘定的科学合理、风险可控;要求行业建立 落实定价机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完善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车型车价数据库、建立行业零配件和工时标准、与交管数据对接等基础建设,特别 是依托信息平台和IT手段控制费率和保额、规范保费测算,加强对定价管理链条中“敏感地带”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

2013年5月15日

车险“全险”并非保障所有损失
    关于“全险”,目前行业中尚没有规范的定义。目前与汽车相关的保险全部加起来共有30多种,而保险范围愈广意味着保费愈高。对于大部分车主来说,这么高的保费是很难承受的,其次,就汽车保险来说,不同车型、车辆种类、车价、驾龄等因素,都影响着是否承保。因此,即使是汽车经销商所说的“全险”,也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条款一般在责任免除中都会明确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例如像车内的真皮座椅、CD机等不是随车产品,属于另装的新增设备,所以不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如果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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