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经营的规模与效益之间的矛盾

 所属分类:  2013-4-26 14:59:25    加入收藏
车险经营中规模与效益之间的矛盾

如果说车险经营中的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之间的矛盾是属于外部矛盾,规模与效益之间的矛盾则是公司内部需要不断平衡的矛盾。众所周知,车险在我国一直被称作为规模险种,而非效益险种,这其中当然包含有核算不合理的因素。近几年的车险经营中一直存在规模大了抓效益,规模小了又转而上规模的矛盾现象。因此,如何能在规模和效益的双重目标中实现平衡,是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重要课题。

早在两年前一些产险公司就开始向车险理性发展方向努力,通过行业自律对车险市场手续费恶性竞争进行治理,对一些高风险的车辆提高承保条件或拒绝承保,整个市场的竞争状况暂时有所好转。然而自2003年9月放开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和设立机构的限制以后,新公司及规模较小的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导致整个市场又恢复到一种无序的业务争抢状态。当然这种发展态势是每个保险市场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必经之路。新公司为打破寡头垄断的市场现状,必然要极力扩大规模,在开辟新市场的同时也要在旧有的市场规模下分一杯羹,老公司为了保存已有的市场份额,也会被动的陷入争抢之中,这就给已经开始的理性调整一个短暂的停顿,其实这个停顿是必要的,而且,随着新公司的不断成立,这种停顿发生的频率会越来越高,但是每次停顿都是前一次的飞跃,整个市场最终呈螺旋式上升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实可以通过车险内部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动态平衡。一定时期内,车险中业务是用来上规模,扩大社会影响的;而另一部分业务是用来提高效益的,尽管业务量不是非常大,而且随着市场变化,两者之间会不断呈现动态调整。因此,排斥任何一种车辆的承保都是非理性的,是违反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的。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优质的团体及分散性客户,可以通过提高理赔服务来保持其稳定性,以此提高整体业务的续保率。但是要达到上述这些效果,就必须能及时做好系统的市场研究,适时进行车险内部结构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规模和效益的动态平衡。

2013年4月15日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归责原则经历了4个阶段的变化
     随着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实践的逐渐丰富,我国这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逐步深人。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民法通则》为依据处理机动车损害纠纷阶段。在 《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因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较少,加上我国当时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落后,因机动车损害事件和因机动车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并不多,所以,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处理类似的纠纷。之后出台的《民法通则》也没有专门的条款来解决机动车损害纠纷。《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了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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