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网点
咨询描述:
1、交税地点在哪儿?
2、身份证、发票、合格证要复印件和其他东西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的提简要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车辆购置税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 法缴纳车辆购置税。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 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其应纳 税额的计算为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 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其它相关规定免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 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 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 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 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 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 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 1 辆国产小汽车。
六、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例如对农用 三轮车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
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几种情况和近期 车辆购置税政策变化
对于已缴车购税的车辆,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只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 因质量原 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 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具体办理方法可参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六条或咨询当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2009 年涉 及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主要是对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 2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 1.6 升及以下的小排量 乘用车,暂减按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2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 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2 号) 目前我市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网点共有 6 处,分别为:
1、崇文 区国家税务局第 11 税务所,地址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甲 11 号, 联系电话 67075475;
2、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 13 税务所,地址 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 87 号,联系电话 63473348;
3、朝阳区国 家税务局第 13 税务所,地址朝阳区姚家园路甲 1 号(东方基业 汽车城内),联系电话 51193150;
4、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 12 税务所, 地址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 23 号, 联系电话 67650033;
5、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 12 税务所,地址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 村北(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联系电话 61766650;
6、昌 平区国家税务局第 12 税务所,地址昌平回龙观镇回龙观村(欧 德宝汽车交易市场内),联系电话 80772893。
因此,目前社会 上所传退还车辆购置税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位纳税人应 加强警惕,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