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殊情形应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做出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28 9:04:12    加入收藏

 问:购人的车辆作为固定资产,那么车辆购置税是进固定资产吗?

   

   答:车辆购置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l链接信息:

   

   车辆购置税

   一、 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一) 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 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二) 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2.征收环节单一;3.税率单一;4.征收方法单一;5.征 税具有特定目的;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二、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解析】 购置是指: (1) 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2) 进口自用行为 (3) 受赠使用行为 (4) 自产自用行为 (5) 获奖使用行为 (6) 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三、 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 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四、 税率与征税依据 (一) 税率:统一比例税率 10% (二) 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 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

   2. 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链接】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轿车,这个组价也是进口消费 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 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 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 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 辆购置税” 。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 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 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车最低计税的 70%计算。

   (2)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x [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x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 10 年计算;进口车辆按 15 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五、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行为 计

   税依据

   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消费税 凡不能提供或准确提供车辆价 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增 值税价款 x10% 应纳税额=组价 x10%

   1.购买自用 2.进口自用 3.其他自用

   4.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 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 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 x10%

   【例 1】张某 2009 年 3 月 8 日,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厂牌型号为桑塔纳轿车 供自己使用, 支付含增值税价款 189000 元, 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 150 元、 代收保险费 2850 元、车辆装饰费 2650 元。支付的各项价费均由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答案】计税价格=(189000+150+2850+2650)/(1+17%)=166367.52(元) 应纳税额=166367.52x10%=16636.75(元)

 

   六、 税收优惠

   (一) 法定减免: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 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 防汛部队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警) 、联络的设有 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1 辆自用小汽车。 (4) 对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 1.6 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税率改为 7.5%。

   (二)退税: 退税:

   1.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 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例 2】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一辆雷达车进行更换,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 该车使用年限为 10 年,已使用 4 年,属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经核定的最低 计税价格为 56000。车辆购置税额计算? 【答案】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 x [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x100%)] x 税率=56000x[1-(4/10x100%)]x10%=3360(元) 征收管理 七、 征收管理 (一) 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 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二)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 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办理 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 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登记

   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三) 纳税期限

   1.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 60 日内 申报纳税;

   2.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 60 日内申报 纳税; 3.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 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四) 车辆购置税的的缴税方法: (1)自报核销;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 扣、代收。

   (五)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本节内容总结: 1.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2.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3.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4.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优惠 5.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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