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要交纳车船购置税吗?
卡车要交纳车船购置税吗: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车船灭失,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申请退还自灭失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记载日期当月、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当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时间至截至日期当月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5.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⑴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⑵拖拉机;⑶捕捞、养殖渔船;⑷军、警用车船;⑸已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特定减免:
省级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车船税是什么: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历史
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从那时起,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及外侨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因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改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