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西华人新买不久的汽车被盗之后,却拿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所属分类:  2013-5-8 23:08:29    加入收藏


   日前一旅西华人新买不久的汽车被盗之后,却拿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但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却又已经赔偿了大部分的购车款。
   王先生在西班牙生活了多年,三年前王先生和家人一道在马德里开了一家店。而开店之后,由于要进货和上下班的关系,王先生一家认为有必要买一辆汽车代步,最好这辆汽车又能拉货又能拉人。
   2010年的8月份,王先生签署了汽车购买协议,当时这辆汽车的售价为17000欧元,加上税和其他费用价格为20000多欧元。王先生表示自己店里的生意一般,因此不能一次拿出那么多现金,因此就选择了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期还款336.72欧,分60次还清贷款,而购买汽车的时候王先生还购买了全保。
   买了汽车之后,王先生表示自己的生活确实方便了很多,平时进货,上下班,甚至出去玩,这辆汽车都派上了用场,自己一家人也都很喜欢这辆车。但没想到的是,这辆车受王先生一家的欢迎,也受到了小偷的欢迎。
   一个多月之前,王先生外出办事,然后就将车停在了一旁的路边。等一小时以后王先生办完事出来,发现自己的汽车已经是不翼而飞。
   车被偷走之后,王先生马上到警察局报了警,随后警察局给他出具了相关证明。然后王先生通知了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案件进行了调查之后,认为汽车确实是被盗了。于是就在几天前将1万欧元多一点汇到了王先生银行账户上。至于为何要赔1万欧元,王先生表示这是保险公司的规定,因为汽车都有算折旧费用。两年以内的汽车和超过两年的汽车赔的钱就不一样,自己这辆汽车到被偷时为止跑了28个月,因此只能赔偿一半的损失。
   但是令王先生感到奇怪的是,自己的赔偿金在到达银行之后就消失了。王先生马上到银行查询,而银行方面的答复则是这笔钱已经被用于缴纳汽车未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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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李某为自己的农用车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为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李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该农用车与甲公司的轿车在门头沟区相撞,两辆车皆有损害。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甲公司起诉,经法院判决,李某需赔偿轿车修理费107691元,加上他修理农用车时的修理费4900元,救援费7100元,共计119691元。但当李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三项费用时遭到对方拒绝。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9691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也确实发生,因而对李某主张的农用车的修车费及施救费无异议。但李某主张轿车的修理费明显高于新车的购置价格,保险只同意按轿车原购买价格72000元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出轿车修理费数额高出新车的购置价格,应按照原车购置价格进行理赔,因双方对此未明确约定,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本案轿车的修理费为107691元,并未超出该责任限额。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119691元。

2013年1月2日

车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投保汽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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