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

 所属分类:  2013-5-8 23:14:59    加入收藏


   昨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北京市新交法强调了对生命的救助和保护,明确了机动车的安全注意和取证义务。新交法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新交法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表示,如此规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进行处罚,而是提醒他们要强化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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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理赔回访制度。保监局要求在客户出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报案回访;在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支付回访三是对于投诉案件,公司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进行投诉回访。
   第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注销、拒赔、零赔付结案及重开案件的管理。第四,要求保险公司规范案件调查行为,不得违反《保险法》对理赔时效的规定。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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