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事故车辆无责,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5-8 23:19:41    加入收藏


   车主周先生花了几千元给爱车投保了巨额保险,该车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事故责任。周先生满心以为可以得到赔偿,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理由是,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用赔。为推翻这一“霸王条款”,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3月12日从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这一条款无效,周先生追回了全部损失。
    遭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12月6日,周先生的小客车在借给朋友使用时,被一辆套牌车撞坏。事后,套牌车逃逸,交警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此前,周先生给小客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赔偿总额为103.5万元的车损险。为弥补损失,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竟遭拒绝。2012年3月,周先生向第二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辆评估费等合计17万多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按被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判赔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投保人之所以购买保险,是为了换取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没责任就不赔”的说法,明显偏离保险法的规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最终,考虑到该案中还存在第三方责任以及定损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周先生的损失为139820元,未超出1035000元的保险限额,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考虑到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存在过错情况下有30%的绝对免赔率,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先生9787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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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中旬,小钱驾驶机动车在嘉铜公路上与小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钱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对此事故负全责,小钱无责。事故发生后,小钱多次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己方车辆损失,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损失险条款中“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拒绝理赔。小钱很生气也很郁闷,觉得投的保险竟然因无责拒绝赔偿实在没有道理。为此,其到法院诉讼寻求公正。
   秀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小钱和保险公司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财产保险属于损失险而非责任险,因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无关联,保险人在承担赔付责任后可向对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中,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与车辆损失险的性质不符,这就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即小钱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20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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