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个监管文件中含有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
近日,保监会发印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通知,该《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入市条件、设立程序等相关内容,但却未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做上限规定。
据悉,目前多个监管文件中含有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而且部分保监局也结合当地情况制订了具体做法。因此,保监会为统一和整合相关监管规定出台此《办法》,规定如遇与保监会先行规定不一致的将以该《办法》为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在强化准入条件的同时放宽了开业验收标准,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在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资格条件下,却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根据瑞士再保险在2011年发布数据显示,预计未来10年中国保险业的人才缺口将在800万,平均每年需要补充80万生力军。人才缺口下,保险公司若集中大量设立分支机构,不仅面临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还会出现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还需量力而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预期分支机构设立。
在准入条件方面,《办法》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此外,《办法》明确“营业场所权属清晰,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的不得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
“这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复旦大学保险系老师沈婷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开设分支机构的时候要慎重,不能盲目去扩张,营业场所固定等有利于让客户得到一个比较稳定的帮助。
在太平洋寿险工作多年的刘先生对此表示赞同,在他看来,过去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多采用租赁形式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政府和客户都希望有相对固定的服务营业场所,并建议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应该在5年以上。
虽然《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刘先生建议,“设立分支机构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考虑分支机构的合理布局,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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