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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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2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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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计算赔款的方法如下:
(一)车辆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机动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碰撞、倾覆或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即整车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车辆修复费用极高,基本上接近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复价位,或按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条件,达到报废程度,由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推定全损。
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应注意掌握和区分: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辆的保险金额。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不论车辆损失险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确定保险金额的,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赔款计算中则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款一计算;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不超过出险当时
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计算。车辆残值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残余部分的有用价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计算中扣除。
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推定全损后,如何确定发生事故前车辆原有的实际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核定方法。因为车辆的使用条件、环境以及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情况千差万别。同样一种车型,同时投人运行,但其使用强度以及车辆状况的差异,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悬殊很大。现在确定车辆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按照
国家关于汽车使用更新报废条件中的使用年限,比照现行车辆重置价值采取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可以按各地汽车交易市场同一车型、同一使用年限的车辆交易平均价格参照确定。
车辆全损赔付款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二车辆核定损失x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x (1一免赔率)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
计算赔款。即
赔款=(保险金额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
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二(实际价值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免赔率是指机动车辆保险每次赔款计算中,应按规定扣除的按责免赔比例。免赔率的高低与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成正比。负全部或单方事故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0
(2)计算公式中的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是根据国务院第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含单方事故)承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主、次责任通常情况下按7:3比例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也有按9:1,8
:2或6:4比例分担损失的。同等责任按5:5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结葬
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出险受损后,尚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的程度,仅发生局部损失,通过修复,车辆还可继续使用。
机动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或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
用。但侮次以不超过保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赔款=(修理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x(1一免赔率)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出具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值,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计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挡风玻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则考虑不予扣除残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损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的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保险人应按原保险金额继续负
责。
(一)车辆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机动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碰撞、倾覆或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即整车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车辆修复费用极高,基本上接近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复价位,或按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条件,达到报废程度,由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推定全损。
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应注意掌握和区分: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辆的保险金额。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不论车辆损失险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确定保险金额的,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赔款计算中则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款一计算;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不超过出险当时
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计算。车辆残值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残余部分的有用价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计算中扣除。
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推定全损后,如何确定发生事故前车辆原有的实际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核定方法。因为车辆的使用条件、环境以及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情况千差万别。同样一种车型,同时投人运行,但其使用强度以及车辆状况的差异,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悬殊很大。现在确定车辆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按照
国家关于汽车使用更新报废条件中的使用年限,比照现行车辆重置价值采取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可以按各地汽车交易市场同一车型、同一使用年限的车辆交易平均价格参照确定。
车辆全损赔付款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二车辆核定损失x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x (1一免赔率)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
计算赔款。即
赔款=(保险金额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
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二(实际价值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免赔率是指机动车辆保险每次赔款计算中,应按规定扣除的按责免赔比例。免赔率的高低与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成正比。负全部或单方事故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0
(2)计算公式中的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是根据国务院第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含单方事故)承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主、次责任通常情况下按7:3比例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也有按9:1,8
:2或6:4比例分担损失的。同等责任按5:5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结葬
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出险受损后,尚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的程度,仅发生局部损失,通过修复,车辆还可继续使用。
机动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或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一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
用。但侮次以不超过保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赔款=(修理费用一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x(1一免赔率)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出具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值,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计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挡风玻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则考虑不予扣除残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损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的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保险人应按原保险金额继续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