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的“雷区”一、重复投保

 所属分类:  2013-5-14 15:15:06    加入收藏
第一、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款,如某人为自己的车先 后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了保,幻想到时能得到保险公司双份赔偿。岂不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2013年3月30日

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是什么?
     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是: 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 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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