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有哪些陷阱需要引起消费者重视?

 所属分类:  2013-5-14 22:09:15    加入收藏
前 不久,央视曝光的昆明李姓车主索赔无门的案件非常具代表性。李姓车主驾驶轿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后被判定为无责方,尽管经过司法鉴定维修费用高达8万多,但 对方保险公司只予赔偿5万元,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为事故中是无责方而拒绝给予赔偿,最后,车主不得不自掏腰包对车辆进行了修复。车险中已执行多年的“无 责不赔”原则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多方事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往往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而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事故责任人逃逸等 情况,又令事故双方在理赔环节存在许多争议,让原本复杂的理赔案件更加错综复杂。为何自己车被撞,保险公司却将理赔责任像踢皮球一样踢给与自己无关的对方 保险公司?大多数投保人对此很难理解。不仅如此,被撞的无责方车主还必须面临与对方保险公司在维修价格上进行争论,以及漫长无奈的赔款等待期。

  对 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将意外损失降到最低,但实际情况中,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某车主醉酒 驾车酿成事故,而车主在事故中丧生或致残,肇事方无法或无能力给予赔偿,而双方保险公司遵循免责条款进行拒赔,令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却得不到保护。一年内多 次出险的另一位车主也为今年保费大涨叫屈不已。据介绍,他虽然是多次事故的全责任方,但很多时候是为了理赔方便而在事故中主动承担了全责。“这可以省去与 对方保险公司之间的繁琐沟通,不仅节约时间而且不用担心承担维修差额。”他解释道。当然,这与目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单一,消费者难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到更多 保险产品也不无关系。

  律师观点

  为什么购买车险后,投保人的损失仍得不到赔偿?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 同中都遵循“无责不赔”原则。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 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不少律师指出这与《合同法》、《保险法》相悖,实属无效条款。

  据 悉,“无责不赔”条款违反了财产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有律师表示,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 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无责方可以自由选择向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 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责任者代位求偿。但目前国内对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没有明确规定,加大了被保险人 的获赔难度。

  保监会回应

  针对当前车险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据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下一步保监会 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一是通过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种类、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 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 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2013年7月8日

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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