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应避免四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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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5 20: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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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投保不计免赔就能获得全额理赔
在投保机动车保险时,不少被保险人会选择投保不计免赔险,目的是为了将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额转嫁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也不一定就可以获得全额理赔。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车辆超截等,一般会加扣免赔率。
误区二: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被保险人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被保险人“不怕”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在责任认定中,被保险人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误区三:先修理后报销
有的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是立刻向110和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机动车保险理赔程序一般是:出险后应首先打110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结束后,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提交单证、赔付。被保险人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误区四:委托修理厂理赔
有的被保险人怕麻烦,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的确,这样操作会省去麻烦,但也存在风险。因为有的修理厂会让被保险人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被保险人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对以后的续保、理赔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爆胎不赔
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
在废除原来的统一条款,实行个性化新条款后,各家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将这一条加入免赔条款,且也没有像“玻璃单独破碎”一样设立相应的附加险。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人保和平安的条款中还规定,车轮单独损坏还包括轮毂的损失,而太平洋、华泰和大地等保险公司的条款则尚未出现此类字眼。
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查看全文>> 脚踩油门轻而缓,换挡要快抓时机
猛踩油门踏板,会加速“额外”供油,致使耗油量增加。突然抬油门,又会因发动机转速突然降低而抵消一部分行驶惯性,使耗油量增加。
经济车速减油耗
城市中往往达不到经济车速,路况良好时速度又大大高于经济车速。这都是多耗油的因素。车的经济时速通常设计在70至90公里区域内,汽车在这个速度下行驶最省油,超过或低于这个速度行驶则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油耗增加。
直线行驶较省油
汽车在转弯时比直行更费油。因为转弯时阻力增加,将多消耗能量;通过弯道常要加减挡,而每次换挡都会多耗...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4日
查勘出险但未定损 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现场查勘后没有定损,车主自行委托其他公司定损并维修,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杨女士机动车损失保险金5万余元。
2009年6月,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附加保险等险种。今年6月,杨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当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评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杨女士支付查勘费300元、救援费365元。此后,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损。
7月2日,杨女士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20日
新保险法亮点五 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 亮点五 财产转让保险合同仍有效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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