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何计算

 所属分类:  2013-5-15 21:29:51    加入收藏

对于私家车临近报废年限的车主,由于车辆报废的时间并不等同于车辆保险合同的到期时间,那么因车辆报废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何计算便成为一个头疼的问题。对此,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由收车单位回收报废车辆并由车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报废车主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

保险专家对此指出,对于车辆报废后剩余的车险保费,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如果车主没有及时办理,虽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剩余保费,但可退还的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

保险专家介绍,车辆保险可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自通知之日解除,交强险的保险费也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时。

常见的商业险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笔者考察了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都约定自投保人通知之日解除合同。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不过,如报废车主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处理,此时虽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可退还的剩余保险费可能非常有限。该人士举例告诉记者,报废车辆的车主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直到半年后才履行了通知解除的手续,此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仅需退还合同解除后十五天的保险费。车辆报废后被强制回收、注销,之后车主即投保人没有再实际使用车辆,保险人客观上也没有再因保险车辆的行驶而承担任何保险风险。如车辆报废后保险人继续收取保险费有违公平。保险合同关系除适用保险条款的约定外还受保险法的约束。

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当笔者向报废车辆车主释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其依法拥有两种主张权利的途径后,保险公司当庭退还了保险车辆报废后的保险费。

据介绍,不管是责任险,还是车损险,都属于财产险类别。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在体例上隶属于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中,因此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都可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报废车辆车主不主张合同解除,而是引用保险法53条,主张合同履行中降低保险法,由于车辆被回收后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也降至零风险,相应的保险费也应降至不收费。有时主张合同履行比主张合同解除对投保人更有利。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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