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失而复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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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2 2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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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费先生的轿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去年4月,费先生的轿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但直到8月仍未找到。于是,费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却称要向上级部门申报。9月初,费先生被盗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费先生不愿收回轿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被盗轿车已被找回,由此引起的保险赔偿问题就不存在,费先生应将车领回。由于意见不和,双方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向费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
解读:显然,本案焦点在于费先生的轿车被盗3个月后,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还是归还车辆。
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3个月)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当被盗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大多会选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确实具有决定拿回车辆还是要求保险赔偿的优先选择权。
基于此,因为费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费先生失窃的轿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所以,法院判决费先生的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按合同支付费先生保险金是合理的。至于为何不是按照8万元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则是根据全车盗抢险有关“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的赔偿额度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费先生8万元×80%=6.4万元保险金。
去年4月,费先生的轿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但直到8月仍未找到。于是,费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却称要向上级部门申报。9月初,费先生被盗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费先生不愿收回轿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被盗轿车已被找回,由此引起的保险赔偿问题就不存在,费先生应将车领回。由于意见不和,双方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向费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
解读:显然,本案焦点在于费先生的轿车被盗3个月后,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还是归还车辆。
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3个月)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当被盗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大多会选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确实具有决定拿回车辆还是要求保险赔偿的优先选择权。
基于此,因为费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费先生失窃的轿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所以,法院判决费先生的轿车归保险公司所有,而保险公司需按合同支付费先生保险金是合理的。至于为何不是按照8万元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则是根据全车盗抢险有关“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的赔偿额度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费先生8万元×80%=6.4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