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案件的三种类型

 所属分类:  2013-5-28 16:06:15    加入收藏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即定价的数据基础是一致的。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2013年6月27日

上海保监局十措并举围堵行业“害群之马”
    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将是今年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记者昨日从上海保监局获悉,上海将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十措并举围堵行业“害群之马”。   在治理寿险销售误导上,上海保监局要求,一是行业应严格执行上海地方标准《人身保险业窗口服务质量规范》,加强寿险窗口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二是进一步推广使用《上海市保险客户需求分析系统》,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关注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的期望和产品类型间的匹配,对60岁以上人员强制实行风险压力测试,增强销售的合理性;三是继续完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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