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 投保强制险别只盯着费率

 所属分类:  2013-5-29 21:19:18    加入收藏

车主最关心的恐怕还是价格。从《条例》分析,保险费率由纯损失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强制险的纯损失率是相同的,但各地区、各公司的车险损失率不同,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也不同,因此附加费率有所不同。

专家建议,投保强制险别只盯着费率,其实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更为重要。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保险公司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必须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对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人保财险车险部总经理方仲友表示,强制险在赔偿方式、时限和条件上对保险公司要求很高,同时距离强制险施行只剩三个月时间,公司要做的准备工作相当复杂。从他的话可以看出,只有选择管理能力高、经验丰富、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才能获得满意的服务。

2013年3月19日

车险特别约定是不平等“条约”?
    双方观点:特别约定是不平等“条约”? 叶先生(车主):“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而单方设立的“不平等条约”,它把风险责任完全抛给了车主。而且“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保单生效期与保单上“本保单自本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的盖章内容相抵触,有误导投保人之嫌。 陈女士(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车主在签单时,如果同意特别约定的内容,那么签名认同;如不同意,可以不签名,不购买该保险,因此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至于“从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是指除特别约定针对的全车盗抢险之外的其他险种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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