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自费医疗费不能赔偿

 所属分类:  2013-5-29 21:25:16    加入收藏

自费医疗费不能赔偿

投保人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一般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

王小姐在一次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使得一同出行的吴小姐等人受伤,吴小姐还发生了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小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小姐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王小姐向吴某等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约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对投保人使用药物加以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过度治疗和道德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一些不属于医保范围内,却不得不使用的药物,也被法院列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例如吴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吴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吴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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