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按实际价值投保 操作难

 所属分类:  2013-6-7 19:18:17    加入收藏

  但记者昨日在湖墅路两家财产险公司采访了解到,很多车主对车损险的三种投保方法以及超额退保等规定,都不是很了解或者说根本就是不清楚。“我哪里知道里面会有这么多门道。”车主陈先生笑着告诉记者,“我们买保险,当然保额越低越好了。”

  但是在保险公司看来,上述念头并不全对。据介绍,杭州有位车主买了辆高配的奥迪A4,市场价在36万元左右,但在实际投保时,他想保费少交点,就按最低配29万元来投保,没想到买了两天之后就出现全险,保险公司就按29万元来理赔,结果这位车主跳了起来。“他们只有在受到损失后才会明白过来。”上述人士说。

  据悉,保监会给出的标准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都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当然保险公司这么做肯定有漏洞。”浙江保险行业协会上述人士表示,当前的车险定价是把全损险和部分车损险混合定价,或许分开制定费率更为科学些;对投保人来说,公平的做法是按实际价值来投保,但在实际操作中,谁来评估这个车辆的实际价值,评估的标准如何制定等等,都是问题。而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目前是相对公平的一种做法。

2013年3月24日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关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含义
    方某与李先生是关系很要好的同事。一天,方某因有急事,未与李先生打招呼就把李先生的轿车开走了。路上,方某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坏了河栏杆并翻入路边河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定损为20多万元,后李先生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勘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询问后,向李先生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依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9)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之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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