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霸王条款:“无责”成为拒赔理由
所属分类:
2013-6-7 21:48:15
加入收藏
不少买了车险的车主在保险合同里都能发现,“责任免除”这一项总是特别显眼。之前,众多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在不少保险公司在表述“责任免除”时,更趋向于“免赔率”这一概念。
今年年初,吴兴区织里镇漾西的马先生就被“免赔率”坑了一回。马先生在某机关单位上班,在湖州有房子,但长辈都还住在漾西,每到周末他都会开车回家看望爸妈。出事故那天正好单位加班,拖到很晚才动身。由于当时天色已黑,又没有路灯,马先生的车在湖织大道上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砂土工程车发生了刮擦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处理,认定货车由于逆向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看到刚买不久的新车,一边已经面目全非了,马先生很是心疼,想想要恢复原貌肯定得花不少钱,不过还好已经买好保险了。当马先生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想要理赔时,对方的回答却给了他当头一棒,马先生属于无责任一方,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只能找对方索赔。
对此,马先生感到很是不解。去年底,他买车的时候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各项保险。“出了事故不赔偿,那我上保险干什么呀?”
不少车主遇到过相似情形。驾车遇到非己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只能向肇事方索赔。但现实往往是,由于事故损失超过了肇事方的保险保障范围,或对方故意逃避责任,无责方往往索赔无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车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事故中明明无责却要“抢”责任,因为,负全责可以索赔。
2013年1月29日
湖北规定行人故意违规酿祸司机可免责 我省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行人故意违规酿祸司机可免责
昨日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后,通过了该法规。
《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草案中曾提出“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有偿使用”,但因在立法调研和征...查看全文>>